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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哈尔滨冰雪大世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高志博  更新时间 : 2020-12-03  浏览量:978

高志博律师代理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159.44元、住院伙食补助800元、交通费495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待鉴定后一并请求;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寿哈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变更诉讼请求为:1、医疗费52159.44元(医大住院票据1张、门诊票据4张);2、误工费28513.94元(7个月×2015年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4073.42元);3、护理费16758元(2015年黑龙江省服务业平均工资50275元/年,139.65元/天;139.65/天×120天);4、营养费12000元(120天×100元/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天);6、二次手术费8000元;7、伤残赔偿金145218元(2015年度黑龙江省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20年×30%);8、精神抚慰金900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孩子10岁:20582.4元(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2×8×30%÷2);父亲70岁:12586.5元(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91×10×30%÷2);母亲62岁:22655.7元(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91×10×30%÷2);10交通费295元;11、鉴定费2700元;以上合计331268.98元。要求先由中国人寿哈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冰雪大世界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晚8点59分,原告等3人到冰雪大世界游玩,在打冰滑梯时由于冰滑梯下滑出口处有一道2尺高的雪隔墙,用以隔档滑下来的人员。原告在滑下后脚戳在雪墙上造成其胸部受伤,其他游客协助在景区门口找到工作人员并拨打120救护车将原告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为外地人,在哈居住治疗极不方便,原告住院治疗8天费用52159.44元均自行支付。冰雪大世界虽在中国人寿哈分公司为游客投保30000元的人身意外险,但中国人寿哈分公司赔偿费用远不够原告的损失。冰雪大世界作为大型旅游游乐场所,在原告发生危险时找不到任何保卫工作人员且在冰滑梯附近没有安保人员维持秩序,也未设置危险提醒标识,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疏忽的服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和身体伤害,给原告及其亲属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原告还面临后续治疗及后遗症等一系列问题,原告按一级伤残精神抚慰金3000元标准,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

冰雪大世界辩称:1、冰雪大世界项目由被告经营承办。原告受伤的事有,事发时被告也知晓,但原告怎么受伤、伤到什么程度被告不清楚,原告也未和被告反馈。如原告受伤属实,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冰雪大世界承担;2、2015年11月16日,冰雪大世界与中国人寿哈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冰雪大世界投保观光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残2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30000元。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要求先划分责任,对冰雪大世界承担的部分,先由中国人寿哈分公司在上述230000元保险范围内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冰雪大世界补足。被告无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责任;反之,原告为成年人,游玩时有注意自身安全的责任,原告打滑梯受伤,自己应该承担责任。双方责任由法院依法裁决;3、冰滑梯项目为免费项目,被告未额外收取费用,只要购买330元门票进园即可随便玩冰滑梯,无次数限制。

被告中国人寿哈分公司辩称,冰雪大世界所述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情况属实。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费最高保险额度为30000元,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即26910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险额度为200000元,被告按照伤残等级以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告为8级伤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按最高保险额度的7%给付保险金,即14000元。被告的意见是:1、中国人寿哈分公司与原告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与冰雪大世界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二者关系不同,中国人寿哈分公司的保险金不能抵消侵权人对原告的侵权责任,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游客受意外之后的医疗费用和残疾金,而不是冰雪大世界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游客。中国人寿哈分公司与冰雪大世界不是共同侵权人。中国人寿哈分公司赔偿的医疗费用不能抵消或者代替冰雪大世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原告可以在冰雪大世界和被告处同时得到赔偿,现将二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实际上是侵害了原告的权益;2、被告未接到原告的理赔申请,所以无法做出理赔核定;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也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侵权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对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二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事项仅包括意外医疗费及意外伤残,原告其他事项不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其他事项不予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冰雪大世界门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黑龙江省院前急救费票据、哈市一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出生证明、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证明及户口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采信;2、照片虽为事发后拍摄,但为事发地的客观展示,故本院予以部分采信;3、录音材料,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事发后,原告方与二被告沟通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部分采信;4、上海力汀门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因该证明无出具人的签章,且原告根据侵权地的统计数字主张其误工损失,故该证据与本院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5、娄底市娄星区鸿置钢管出租经营部出具的陪护证明与原告要证明的问题矛盾,本院不予采信;6、2015年11月16日二被告签订的保险协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冰雪大世界在中国人寿哈分公司投保观光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金额:意外伤残2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30000元,报销比例90%,100免赔付;保险费为300000元;本院对以上内容予以确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均为中国人寿哈分公司单方制作条款,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均予以确认;8、中国人寿哈分公司申请法院到自己公司调取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及“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人身保险产品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团体保险投保单及投保声明书、系统查询截屏(客户信息情况)虽来源合法,但其中团体保险投保单体现的保险费为200000元与2015年11月16日二被告签订的保险协议中的约定不符,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该团体保险投保单不予确认;投保声明书中体现的该声明书针对的投保单号为1145231400006046,且是为员工投保,其投保事项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系统查询截屏(客户信息情况)中体现的投保单号为1145231400006046与投保声明书中体现的一致,因此该系统查询截屏(客户信息情况)体现的保险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人身保险产品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及“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与中国人寿哈分公司提交的另一份证据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不一致,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晚,原告到冰雪大世界游玩。在冰滑梯项目中,原告滑下后脚戳在冰滑梯下滑出口处的雪墙上,致原告受伤。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8天,原告支付救护车车费295元、医疗费52159.44元,住院主要诊断为:胸椎骨折。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邓兴亮伤符八级残,伤后误工210天,含二次手术;伤后护理120天,含二次手术;伤后营养120天,含二次手术;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人民币8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原告为鉴定支付鉴定费2700元。冰雪大世界于2015年11月16日在中国人寿哈分公司处为游客投保观光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意外伤残2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30000元,报销比例90%,100免赔付。

另查,原告育有一子邓xx(2006年12月xx日出生)现年10周岁。原告的父亲邓xx(1946年2月xx日出生)现年70周岁、母亲李xx(1954年10元xx日出生)现年62周岁。为农业户,有两名子女,为非农业家庭户。

又查,黑龙江省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881元/年;黑龙江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工资50275元/年;黑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黑龙江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1元/年。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生活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债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冰雪大世界景区游玩,冰雪大世界作为该景区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冰滑梯项目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被告不仅负有提示游客注意的义务,还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冰雪大世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具体案情,冰雪大世界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70%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发生在冰雪大世界投保于中国人寿哈分公司的观光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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